中國兒童體罰
上次更新於 2017 年 7 月
必要法律改革以達到全面禁止之摘要
在家中、部分日托以及可能的非傳統照護場所中,仍須進一步禁止。
法規中似乎未確認父母有權對其子女進行體罰,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2006) 禁止對未成年人虐待以及家庭暴力,但沒有明確禁止體罰,且沒有證據顯示反對暴力和虐待的法規被解釋為禁止所有體罰。在兒童撫養中幾乎普遍接受體罰,因此法律必須明確規定任何種類或程度的體罰都不能被視為是合理或合法的。
1999 年《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包括幾條禁令,授權家長和監護人對兒童進行「嚴厲管教」。法律應當明確指出,這並不代表有權實施體罰。禁止對兒童進行身體和其他降格及侮辱性的懲罰。
非傳統照護場所──禁止在非傳統照護場所實施體罰(寄養照護、機構、育幼院、受保護地方、緊急照護等)。
日托──禁止在幼兒園和托兒所中實施體罰。禁令應當推行於所有其他的幼兒照護場所(托兒所、家庭中心等),以及較年長兒童的全日托護理(日托中心、課後孩童照護、孩童照看等)
現今體罰的合法性
首頁
家庭中體罰是合法的。在某些情況下,防止父母實施體罰的保障非常有限:1993 年《深圳特區條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1992) 明確禁止對女童進行體罰(第 23 條),以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 規定,就讀工讀學校之兒童,家中不得對兒童施加身體懲罰(第 36 條)。但是同一條法律中指明,嚴重品行不端的兒童家長或監護人可對其兒童「嚴加管教」 (第 35、38 和 49 條)。
政府在 2013 年對兒童權利委員會提交的報告中指出,中國法律明文禁止對兒童實施體罰,包括在家庭中。[1] 然而,在 2006 年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2012 年進一步修訂)、《刑法》(1979)、《憲法》(1982) 和《婚姻法》(於 2001 年修改)中有關抗暴和虐待的禁令中,沒有禁止育兒體罰。《未成年人保護法》第 10 條規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但無明令禁止體罰。
隨著多起因為父母虐待和忽視造成的幼童死亡案件引起社會關注,有報告指出,目前正在起草新的兒童法律,以強調現有兒童法實施的必要性,並加強保護幼童。[2] 然而,2015 年 12 月通過的《反家庭暴力法》(於 2016 年 3 月實施),並無明確禁止對兒童的體罰。其中第 12 條規定,禁止監護人對兒童實施暴力,但無明文禁止體罰。其中第 2 條所定義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根據這項法律,兒童在法律上受到保護不受某些形式的體罰,但並非所有形式的體罰。
非傳統照護場所
在非傳統照護場所中,無明確禁止體罰(資訊有待確認)。
日托
《未成年人保護法》(2006)(於 2012 年修改)規定禁止在幼兒園和托兒所場所實施體罰,於第 21 條明列「學校、幼兒園和托兒所的教職和行政人員,應當尊重未成年的人格尊嚴,不准進行體罰或變相體罰,或者施行任何侮辱未成年人人格的行為」。第 63 條指出:「……學校、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似乎並沒有明確禁止其他幼兒照護(托兒所、家庭中心等),或較年長兒童的全日托護理(日托中心、課後孩童照護、孩童照看等)
學校
在學校中禁止體罰 《義務教育法》(1986) 第 5 條規定,「禁止對學生實施體罰。」 根據《教師法》(1994) 第 37 條的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教師,須接受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且若「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 規定,禁止對就讀工讀學校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實施體罰(第 36 條):「…… 家庭、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在工讀學校就讀的未成年人,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不得體罰、虐待和歧視……」 《未成年人保護法》(2006) 第 21 條中明確禁止體罰(參見「日托」)。
刑罰機構
在眾多法律中,明確禁止體罰作為懲罰機構的紀律措施。《刑法》(1979) 第 248 條規定,「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 234 條、第 232 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獄法》第 14 條規定,「監獄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3) 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罪犯;(4) 侮辱罪犯的人格;(5) 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罪犯;……」 《人民警察法》第 22 條規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4) 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 第 36 條亦適用(參見「首頁」),禁令列於《看守所民警執勤行為規範》(2001)。2006 年,司法部頒布了《監獄人民警察六條禁令》和《勞教人民警察六條禁令》,其中包括不論懲罰後果輕重,嚴格禁止毆打和體罰服刑人員或勞教人員,以及教唆他人毆打和體罰服刑人員或勞教人員。[3]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2010) 對於體罰犯罪嫌疑人與被監管人員給予處分。[4]
拘留所條例 (1990) 第 4 條明列:「對拘留所內被拘留人士,必須依照法律以科學和文明的方式進行管理,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嚴格禁止對被拘留人士進行毆打、體罰和虐待。」 《拘留所條例》(2012)(第 3 條)也有類似規定:「 拘留所必須依法保證被拘留人士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得侮辱、體罰和虐待被拘留人士,並且不得教唆和慫恿他人對被拘留人士進行侮辱、體罰和虐待。」
2012 年,高級人民法院就刑事訴訟法做出解釋,對被告施行體罰或變相施行體罰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 54 條規定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5]
犯罪刑罰
體罰是可定罪的非法行為。《刑法》(1979) 未就司法體罰作出任何規定。
其他
於 2011 年採用的《戒毒法》(第 45 條)明令禁止體罰。[6]
[1] [2013], CRC/C/CHN/Q/3-4/Add.1 Unedited Version, Reply to list of issues, Q15
[2] 南華早報報導,2014 年 1 月 21 日
[3] Congressional-Executive Commission on China, Press release, 26 July 2006
[4] 3 April 2014, CAT/C/CHN/5, Fifth state party report, para. 42; see also http://english.gov.cn/official/2010-09/26/content_1709982_4.htm, accessed 5 August 2014
[5] 3 April 2014, CAT/C/CHN/5, Fifth state party report, para. 17
[6] 3 April 2014, CAT/C/CHN/5, Fifth state party report, para. 10
普遍定期審議之中國人權紀錄
2009 年,普遍定期審議在第一循環(第 4 期)中對中國進行了審查。對於兒童體罰問題,沒有做出詳細的建議。然而,他們提出了下列建議,並且得到政府承認:[1]
「繼續努力增進人權(阿曼);繼續進行法律和司法改革、經濟發展及其他方面的工作,推動和諧社會、民主、法制和人權(越南);
「繼續使人們享有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並依照國際標準來提高人民生活品質(尼加拉瓜);
「更加重視透過國家社會經濟發展計劃來保護兒童權利(卡達)」
2013 年,進行了第二個審查循環(第 17 期)。對於兒童體罰問題,沒有做出詳細的建議。然而,對於兒童體罰問題,他們提出了下列相關建議,並且得到政府承認:[2]
「繼續審查國家立法確保其符合國際人權法義務(土庫曼);
「繼續考慮各條約機構和其他機制的意見(肯亞);
「繼續保護兒童權利(模里西斯);
「繼續努力促進和保護兒童權利,包括採取進一步行動解決兒童被拐、營養不良和遭到遺棄的問題(衣索比亞);
第三轮考试于2018年进行(第31节)。 提出了以下建议:[3]
“禁止在包括家庭在内的所有环境中对儿童进行体罚(爱沙尼亚);
“在法律上明确禁止体罚(黑山)”
政府支持这些建议。[4]
[1] 2009年10月5日,A / HRC / 11/25,工作组报告,随之114(2),114(3)和114(13)
[2] 2013年12月4日,A / HRC / 25/5,工作组报告,依据186(54),186(64),186(77)和186(80)
[3] 2018年12月26日,A / HRC / 40/6,工作组的报告,第3段。 28(156)和28(157)
[4] 2019年2月15日,A / HRC / 40/6 / Add.1高级版,工作组报告:增编
人權條約機構建議
兒童權利委員會
(2013 年 10 月 29 日,第 3/4 次報告的結論性觀察,CRC/C/CHN/CO/3-4,第 6 與第 7 項)
「委員會鼓勵締約國努力落實委員會 2005 年對締約國的第二次定期報告提出的結論性觀察 (CRC/C/CHN/CO/2),但遺憾地發現,其中一些建議尚未得到充分處理。
委員會回顧以前的建議,建議締約國採取一切必要措施,處理尚未落實或落實不充分的建議,促請締約國:……
c) 依法明確禁止家庭、學校、收容機構和其他包括刑罰機構等所有場合中的體罰。」
兒童權利委員會
(2005 年 11 月 24 日,就中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二次報告的結論性觀察,CRC/C/CHN/CO/2,第 46、47 與 48 項)
「委員會關切中國大陸對於禁止學校體罰的現行規定,執行落實情況不平衡。同時也擔心,家庭體罰不在禁止之列,而且仍然為社會所接受。
「委員會憂心,香港特區和澳門特區法律不禁止家庭體罰,並繼續在家庭中施行體罰。
「委員會促請締約國在其管轄的所有地區內:
a) 依法明令禁止在家庭、學校、各類機構及其他任何場合,包括刑事機構進行體罰;
b) 擴大展開有兒童參與的公眾教育與提高民眾意識的運動,宣傳不體罰,以非暴力方式的管教來取代,改變公眾對體罰的態度。」
過去十年普及/態度研究
2014 年一項包含 2518 位 3 至 15 歲兒童父母的報告顯示,53.7% 的母親和 48.3% 的父親,在過去的一年裡有對孩子施行體罰。
(Wang, M. & Liu, L. (2014) “Parental harsh discipline in mainland China: Prevalence, frequency, and coexistence”, Child Abuse & Neglect, 38(6), 1128-1137)
在對 1200 名大學一年級和二年級學生做的問卷調查中,32.1% 的人表示在他們求學期間有受到老師的體罰。
(UNICEF East Asia and Pacific Regional Office (2012), Child Maltreatment: Prevalence, Incidence and Consequences: A Systematic Review of Research, Bangkok: UNICEF)
在對 2363 位家長的研究中,43.8% 的人說他們有體罰過孩子;32.8% 說在過去的一年裡有體罰過孩子。
(Chan, K. L. (2010), “Co-occurrence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and child abuse in Hong Kong Chinese families”, Journal of Interpersonal Violence, (epub ahead of print), 1-21, cited in UNICEF East Asia and Pacific Regional Office (2012), Child Maltreatment: Prevalence, Incidence and Consequences: A Systematic Review of Research, Bangkok: UNICEF)
一項在中國、哥倫比亞、義大利、約旦、肯亞、菲律賓、瑞典、泰國和美國進行有關性別和身體懲罰關聯的研究,採訪了 4000 位母親、父親和 7 至 10 歲的兒童,發現 48% 的中國女孩和 60% 的中國男孩曾經受過「輕度」體罰(徒手拍、打或摑掌;打或摑手、手臂或腿;用物件搖或打),10% 的女孩和 15% 的男孩在過去一個月內經受過家裡人嚴厲的體罰(打或摑孩子的臉、頭或耳朵;以器具反覆擊打)。少數家長認為需要使用體罰來養育孩子:對女孩而言,14% 的母親和 20% 的父親,認為有必要;對女孩而言,36%的母親和 33% 的父親,認為有必要。
(Lansford, J. et al (2010), “Corporal Punishment of Children in Nine Countries as a Function of Child Gender and Parent Gender”,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ediatrics)
一項針對超過 2100 名小學 9 至 12 歲兒童的研究發現,73% 受過父母體罰,並且影響到身心失調症狀,例如頭痛和腹痛。
(Hesketh, T. et al (2010), “Stress and psychosomatic symptoms in Chinese school children: cross-sectional survey”, Archives of Disease in Childhood, 95(2), 136-140)
NGO Against Child Abuse 針對超過 100 名 6 至 15 歲兒童和 126 名家長所做的一項問卷調查中,58% 的父母承認在過去 12 個月內打過孩子耳光或抽打過孩子。超過半數 (47%) 受過身體懲罰的孩子說感到嚴重疼痛,三分之一說體罰損害到與父母的關係。
(Reported in Earth Times, 4 May 2010)
一項對 6592 位高中生做的研究中,23.2% 的人表示在過去六個月中有受過體罰。
(Leung, P. W. S. et al (2008), “Prevalence and determinants of child maltreatment among high school students in Southern China: A large school based survey”, Child and Adolescent Psychiatry and Mental Health, 2(27), 1-8, cited in UNICEF East Asia and Pacific Regional Office (2012), Child Maltreatment: Prevalence, Incidence and Consequences: A Systematic Review of Research, Bangkok: UNICEF)
一項對 810 位學齡前兒童家長所做的研究發現,33% 的人曾對孩子使用非接觸體罰。
(Wang, F. Y. et al (2007), “The Prevalence of Physical Maltreatment by Parents in 810 Kindergarten Children”, Chinese Journal of School Health, 28(11), 987-990 [in Chinese], cited in UNICEF East Asia and Pacific Regional Office (2012), Child Maltreatment: Prevalence, Incidence and Consequences: A Systematic Review of Research, Bangkok: UNIC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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