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兒童體罰問題

2017 年 7 月最後更新

 

為實現全面禁止體罰之必要的法律改革摘要

在家中、其他照護場所和日托場所中尚未實現禁止體罰。

英國普通法辯解為「合理懲罰」適用於此。基於在育兒中施行體罰近乎為共識,必須撤銷這個辯解,使得法律明確規定,體罰不分輕重或類型,皆為不可接受的,為非法的。不管程度輕重,禁止對兒童體罰之效力應適用與對兒童的有監護權者。

其他照護場所 - 禁令應適用於所有其他照護場所 (學校、寄養機構、緊急照護、安全場所等)。

日托 -所有幼兒照護和對較年長兒童的所有全日日托場所 (包括課後兒童照護、兒童托管等) 中都應禁止體罰。

註: 香港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

 

目前體罰的合法性

首頁

體罰在家中是合法的。根據 2010 年對聯合國委員會的兒童權利報告中,政府聲明,儘管無明確禁令禁止父母施行體罰,法律不允許在育兒過程中施行暴力,施行體罰者,包括普通侵害,將會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治罪。[1] 然而,事實上,根據 1997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 8 條規定,之前生效的普通法繼續有效,這將包括英國普通法中「合理懲罰」的辯解;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證實,在普通法中香港父母有「施行適當懲罰」的權利。[2] 在《1951 年保護兒童和青少年條例防止暴力和虐待法案》、《2009 年家庭和同居關係暴力法案》、《1950 年侵害人身罪法案》、《1971 年犯罪法案》和《1951 年保護兒童和青少年法案》中,未對育兒中的體罰做出禁止的解釋。

政府向人權委員會表示,「我們不認爲在此階段立法,是處理香港「體罰」問題的最有效手段。」[3]

 

其他照護場所

父母在其他照護場所中施行體罰為合法行爲 (參閱「家庭」)。《保護兒童青少年法案》,關於監護、看護和管理需要照顧和保護的兒童,授權少年法庭,並聲明「任何照顧兒童或青少年的個人或學校,在此先行法律條例下,作爲父母,有權管制兒童或青少年」(s34(4))。《1993年保護兒童和青少年 (難民庇護地) 法規》,授權福利總監批准非全面公衆資助的難民庇護地制定條例,並聲明,此權力「不被視為批準制定或通過對任何人施行任何懲罰、約束或矯正行爲定的權力,父母能合法的懲罰、約束或矯正兒童,此類處罰行爲為例外」(Reg. 7)。

 

日托

《1976 年育兒服務規定 (2000 年修正版)》明確禁止在兒童照護中心施行體罰,第 15 條規定指出:「任何人皆不得在中心對兒童施行體罰。」 針對共同協助兒童照護中心,45R 規定重申體罰禁令。根據《1971 年教育法》規定 (參閱「學校」) (信息未被證實),可能在學前環境中實行體罰禁令。父母在其他幼兒照護及對較年長兒童的日托場所中施行體罰為合法行爲 (參閱「家庭」)。

 

學校

《1971 年教育法 (1991 年修正版)》在 58 條規定中明確指出禁止施行體罰:「任何教師皆不得對學生施行體罰。」

 

刑事機構

作為刑事機構的紀律措施,體罰被視為非法。在《1954 年監獄法則》、《1959 年輔育院法則》、《1955 年拘留所法則》、《2001 年康復中心規定》和《1972 年拘留中心規定》中,體罰未列入許可的紀律措施。《1997 年罪犯假釋條例》第 37 條例明確禁止在核准院舍中施行體罰:「(2)(a) 在核准院舍中禁止對假釋犯施行任何形式的體罰;(b) 就本條例而言,「體罰」包括打擊、上手銬,或搖晃,或做出任何形式意圖引起身體痛楚之懲罰方式。」

 

罪行判刑

體罰作為犯罪的刑罰是非法的。《1950 年少年犯法案》、《1933 年治安法案》、《1899 年刑事訴訟法》和《刑法》中無有關條例。《1991 年權利法案》提到,無人須遭受折磨,或嚴酷的、非人的、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 (s8, art. 3)。《體罰法案》在 1990 年被廢止。

 

[1] 2012 年 8 月 24 日,CRC/C/CHN-HKG/2,未經編輯版本,第二次報告,段落 149

[2]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 (2002),「報告:兒童監護」

[3] 2011 年 7 月 19 日,CCPR/C/CHN-HKG/3,締結國第三次報告,段落 308

中國人權記錄的「普遍定期審議」

中國在 2009 年經歷了「普遍定期審議」(第 4 屆) 的第一循環審查。沒有特別對於體罰兒童做出的建議。然而,下列建議經提出,並得到政府接受:[1]

「繼續努力:倡導人權 (歐曼);在法律司法改革、經濟發展和其他領域,宣傳和諧社會、民主、法律管制和人權 (越南);

「通過享受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依照國際標準,繼續提高人民的生活質量 (尼加拉瓜);

「通過國際經濟和社會計劃,重視保護兒童權利 (卡達)」

 

第二個循環審查在 2013 年 (第 17 屆) 進行。對於體罰無特別建議。然而,與禁止體罰有關的下列建議經提出,並得到政府接受:[2]

「繼續進行國法審核,確保國法與國際人權法法律義務一致 (土庫曼斯坦);

「繼續考慮締約主體和其他機制的觀點 (肯亞);

「繼續保護兒童權利 (模里西斯);

「繼續致力宣傳和保護兒童權利,包括進一步采取行動打擊綁架,虐待和抛棄兒童 (伊索比亞)」

 

第三轮考试于2018年进行(第31节)。 提出了以下建议:[3]

“禁止在包括家庭在内的所有环境中对儿童进行体罚(爱沙尼亚);

“在法律上明确禁止体罚(黑山)”

政府支持这些建议。[4]

 

[1] 2009年10月5日,A / HRC / 11/25,工作组报告,随之114(2),114(3)和114(13)

[2] 2013年12月4日,A / HRC / 25/5,工作组报告,依据186(54),186(64),186(77)和186(80)

[3] 2018年12月26日,A / HRC / 40/6,工作组的报告,第3段。 28(156)和28(157)

[4] 2019年2月15日,A / HRC / 40/6 / Add.1高级版,工作组报告:增编

人權締約主體提出的建議

註: 在 1997 年香港主權回歸後,中國政府知會聯合國秘書長,香港將保持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地位。

香港,和中國一樣,也是《兒童權利公約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消除一切形式歧視婦女公約 》和《殘疾人權利公約 》的締約國。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

(2013 年 10 月 29 日,CRC/C/CHN/CO/3-4,第三/四次總結觀察報告,段落 6 和 7)

「委員會在歡迎締結國努力實行委員會 2005 年第二周期總結觀察報告 (CRC/C/CHN/CO/2) 的同時,遺憾地提出,報告中的某些建議未完全得到重視。

「回顧以往建議,委員會建議締結國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來重視未實施的,或未完全實施的建議,並促使:…

c) 法律明確禁止家庭中、學校、院舍和其他環境中的體罰,包括刑事監禁所。」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

(2005 年 11 月 24 日,對於中國 (包括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的第二次總結觀察報告,CRC/C/CHN/CO/2,段落 46,47 和 48)

「委員會擔心在中國大陸,在學校中現有禁止體罰的規定實施程度不均。他們還擔心,家庭中的體罰未得到禁止,並繼續被社會所接受。

「委員會擔心,家中體罰未被法律禁止,並繼續在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家庭中施行。

「委員會督促締結國,在其所有管轄地區内:

c) 法律明確禁止家庭、學校、院舍和其他環境中的體罰,包括刑事監禁所;

b) 在兒童的參與下,擴大公共教育和提高覺悟的活動,用非暴力管教形式替代體罰,以改變公眾對體罰的態度。」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

(1996 年 10 月 30 日,CRC/C/15/Add.63,在對大不列顛和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附屬地區 (香港) 的首次總結觀察報告,段落 27) (註:香港於 1997 年終止為英國的附屬地區。)

「委員會希望再一次認可,在處理虐待兒童問題上所做的重要努力。儘管如此,委員會認為,防止損害兒童權利有待社會進一步的態度轉變:不但對於體罰和身心虐待要抱有不可接受的態度,還要更加尊重孩子與生俱來的尊嚴。」

 

委員會禁止酷刑

(1996 年 7 月 9 日,A/51/44,在對大不列顛和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附屬地區 (香港) 的第二次總結觀察報告,段落 58-65,段落 65) (註:香港於 1997 年終止為英國的附屬地區。)

「委員會建議英國政府採取以下措施:

i) 重新考慮是否應於仍然存在體罰的附屬地區廢除體罰。」

 

人權委員會

(2013 年 4 月 29日,CRC/C/CHN/CO/3-4,第三次總結觀察報告,段落 16)

「委員會注意到,在防止父母施行體罰方面已經做出了努力。然而,他們擔心在家中施行體罰的狀況會持續存在 (第 7 條)。

中國香港,應該採取實際的行動來杜絕於任何場合中施行體罰。鼓勵用非暴力管教形式替代體罰,應當推行公眾信息活動來提高意識,了解體罰帶來的有害後果。中國香港應當採取倡議行動,就父母對子女施行體罰展開全方位的公眾討論。

盛行觀感/態度調查 過去十年的

一項調查,在 2014 年到 2015 年間採訪了 1,562 位學生,發現54% 的 6-13 歲兒童在調查前一年經受過父母體罰;10% 的兒童說他們每週受罰,而5%的兒童說他們每天受罰。體罰的主要原因有:成績差或遲交作業 (51%),和生活習慣問題,比如貪玩電玩或亂花零用錢 (47%)。兒童還報稱受到心理虐待,父母威脅丟棄子女的心愛玩具或其他遊戲物品 (22%),受到杯葛或言語虐待 (12%),和關禁閉懲罰 (3%)。

(反虐童 (2015),「本地和新抵埠父母兒童對體罰、心理傷害、忽視和居家安全,香港:反虐童」

 

一項有關父母和兒童對禁止體罰態度問題的調查,由「反虐童有限公司」在 2006-7 年間展開;366 位家長和 356 位中學學童參與了調查。超過五分之四的父母 (83.3%),承認對其子女施行過體罰。受訪者認為體罰帶來的最主要的負面影響為,「肉體傷害」(持此觀點的有 85.7% 的學生,59.8% 的家長),「心理傷害」(81.5% 的學生,64.2% 的家長),和「影響親子關係」(81.7% 的學生,70.5% 的家長)。五分之三的學生 (74.2%) 和將近半數的家長 (49.7%) 支持禁止體罰。

(調查公佈在 2007 年「不打小孩日」的媒體發佈會上,信息來自「環球倡議」通訊,2009 年 2 月)

 

2008 年 3 月,由香港大學社會工作和社會行政系聯合 UNICEF 駐香港委員會發佈的研究指出,超過五分之一的兒童被父母打過 (佔大約 6,000 名小學和中學學生的 21%) - 然而終身盛行率更高,為 58%。

(Chan, K. L. (2008), 「關愛兒童家庭:家庭暴力免疫」的研究,香港:UNICEF 駐香港委員會和香港大學社會工作和社會行政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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