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CAT)

批准《禁止酷刑公约》

禁止酷刑國際公約,得到165國認可和採納(2018年11月)。

 

相關條文

第1條:「(1)就此盟約而言,『酷刑』指得是造成嚴重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不論肉體或心理的,有意圖的施加于一人,從中獲取有關該人或第三人信息或招供,因該人或第三人犯罪或疑為犯罪者來對其懲罰,或者威脅,或慫恿該人或第三人,或基於歧視的任何原因,當實刑造成嚴重疼痛或痛苦,或促成此時,已獲得公眾官員或代行官員職能的他人的許可或默許。不包括疼痛或痛苦僅來源自,或意外來自法律許可……」

第2條:「(1)每個締結國在其管轄的所有區域內,須採取有效法律、行政、司法或其它措施來防止酷刑發生。(2) 不論內戰或戰爭威脅,內政不穩,或任何公眾緊急情況,不得因任何特殊情況破例施行司法酷刑。(3)最高長官或公眾權威不得下令施行司法酷刑。」

第4條:「每個締結國須確保根據刑法懲治施加酷刑行為。同例,此規定適用於懲治意圖施刑或共謀或參與用刑者。(2) 每個締結國須根據分量輕重,對犯事者給予適當懲罰。」

第16條:「(1) 每個締結國須在其管轄所有區域內,承責防止其它嚴酷,非人道,或損格待遇處罰的行為,雖行為不及第1條內定義的酷刑程度,當該行為的執行已獲得公眾官員或代行官員職能的他人的的許可或默許時,亦屬體罰行為。特別指出,禁令包括在第10、11、12和13條,用於涉及酷刑定義,或其它形式的嚴酷的,非人道的,或損格待遇處罰的行為…… 」

委员会给缔约国的建议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评估缔约国如何适用《禁止酷刑公约》时,一贯提出了体罚问题。 首先,它主要涉及犯罪体系。 但是,他越来越多地在学校,其他机构以及家庭中重复这种方法。 直到2018年11月,委员会对74个国家提出了关于体罚的83项意见和/或建议。

委员会关于儿童体罚的建议摘要摘录于我们的国家报告中。

 

關於CAT的通訊/咨詢

根據盟約,可聯繫委員會,舉報違約締結國侵犯個人或群體權利,包括兒童。也可報料至委員會,舉報締結國違反盟約的嚴重系統性侵權行為,以便委員會問責。

有關體罰,尚未有通訊或咨詢。

 

更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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