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准文

已經有189個國家批准或加入了聯合國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截至2018年11月)

 

相關條文

該《公約》第1條將「對婦女的歧視」定義為「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不論已婚未婚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第2條譴責對婦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視,並規定締約國有義務採取一切措施予以打擊,包括立法措施,並包括「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立法、修改或廢除現有法律、法規、習俗和構成歧視婦女的做法」和「廢除所有構成對婦女歧視的國家刑法條款」。第5條和第16條關注家庭問題:

第5條:「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a) 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b) 保證家庭教育應包括正確了解母性的社會功能和確認教養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責任,當然在任何情況下都應首先考慮子女的利益。」

第16條 :「(1)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的一切事務上對婦女的歧視,並特別應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保證婦女地位:…… (d) 不論婚姻狀況如何,在有關子女的事務上,作為父母親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但在任何情形下,均應以子女的利益為重;……(f) 在監護、看管、受托和收養子女或類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國家法規有這些觀念的話,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但在任何情形下,均應以子女的利益為重;……」

 

就消除對婦女歧視問題委員會通過的一般性建議

在其關於暴力侵害婦女行為的一般性建議中,委員會沒有明確指出體罰問題。但是,在總體上傳達其關於家庭暴力和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的立場時,它已經作出了一些與兒童養育的體罰直接相關的陳述。

委員會於1989年通過的關於暴力侵害婦女行為的第12號一般性建議明確指出,《公約》要求保護婦女免受家庭和其他地方的任何形式的暴力侵害。1992年通過的關於暴力侵害婦女行為的第19號一般性建議進一步堅定了委員會的立場。該建議在評論第16條時指出,家庭暴力是「對婦女最隐匿的暴力形式之一」、「在所有社會中都很普遍」,所有年齡段的婦女都會遭受這種暴力的侵害是「受到傳統觀念的束縛」(第 23段)。委員會指出,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應「為所有婦女提供充分保護,尊重她們的正直和尊嚴」,並應保護婦女免受「各種暴力」的侵害(第 24段)。委員會關於基於性別的暴力侵害婦女行為的第35號一般性建議(2017年)更新了第19號一般性建議,並強調各國「必須通過立法,禁止對婦女和女孩採取一切形式的基於性別的暴力行為」(第。26(a)段)。

 

委員會向締約國提出的建議

委員會在審查各締約國執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時,提出了體罰問題,並建議禁止體罰,但尚未一貫地或系統性地執法。截至2018年11月,委員會已向22個國家提出了27項關於體罰的意見/建議。

委員會向各國提出的關於兒童體罰的建議摘錄可在此處查閱(僅限英文版)。建議也包含在 獨立國報告中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的來文/問詢

該《公約》被109個國家批准,其任擇議定書規定了來文和問詢程序(2018年11月)。雖然委員會尚未一貫和系統性地推動禁止體罰作為打擊暴力侵害婦女和女孩行為的一個關鍵因素,但也有可能利用來文/問詢程序向已接受這些程序的締約國質疑體罰的合法性。

 

更多資訊

此页面已由我们的合作伙伴“无国界翻译”翻译。 对于内容或翻译的任何评论或更正,请发送电子邮件至secretariat@end-violence.org

Translators_without_Bord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