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權利公約(CRPD)

批准殘疾人權利公約

已經有177個國家批准或加入了《殘疾人權利公約》(CRPD)(截至2018年11月)。歐洲聯盟也是該《公約》的締約方。

 

相關條文

第2條將基於殘疾的歧視定義為「基於殘疾而作出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目的或效果是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領域,損害或取消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對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的認可、享有或行使」。第4條規定締約國有義務「確保並促進充分實現所有殘疾人的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使其不受任何基於殘疾的歧視」,並且包括「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實施本公約確認的權利」,以及「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立法,以修訂或廢止構成歧視殘疾人的現行法律、法規、習慣和做法」。

第5條規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權不受任何歧視地享有法律給予的平等保護和平等權益」,並且第7條專門針對殘疾兒童:「(1) 締約國應當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殘疾兒童在與其他兒童平等的基礎上,充分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2) 在一切關於殘疾兒童的行動中,應當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首選考慮……」

第15條和第16條與兒童體罰直接相關:

第 15 條:「(1) 不得對任何人實施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2) 締約國應當採取一切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防止殘疾人遭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第16條:「締約國應當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社會、教育和其他措施,保護殘疾人在家庭內外免遭一切形式的剝削、暴力和凌虐,包括基於性別的剝削、暴力和凌虐。(2) 締約國還應當採取一切適當措施防止一切形式的剝削、暴力和凌虐,除其他外,確保向殘疾人及其家屬和照護人提供考慮到性別和年齡的適當協助和支助,包括提供信息和教育,說明如何避免、識別和舉報剝削、暴力和凌虐事件…… 締約國應當制定有效的立法和政策,包括以婦女和兒童為重點的立法和政策,確保查明、調查和酌情起訴對殘疾人的剝削、暴力和凌虐事件。」

第17條確認「每個殘疾人的身心完整性有權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獲得尊重」。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通過的一般性意見書

2016年,委員會通過了「第24條:包容性教育權」的第4號一般性意見書。委員會明確指出,締約國必須禁止一切形式的體罰(第 49段):「委員會強烈贊同兒童權利委員會、人權事務委員會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的建議,即締約國必須在包括學校在內的所有環境中禁止一切形式的體罰和殘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並確保對犯罪者進行有效制裁。」

關於「平等和不歧視」的第6號一般性意見書於2018年通過,並重申締約國有義務在所有情況下禁止體罰(第 37段):「在許多締約國,兒童可以在『紀律』或『安全』的幌子下合法地受到毆打(例如束縛)。這種體罰往往不同程度地影響殘疾兒童。締約國必須在所有情況下禁止對兒童進行一切形式的體罰和殘忍、非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並確保採取適當措施來執行這項禁令。」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声明

2022年3月,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就 "残疾儿童的权利 "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

在声明中,两个委员会回顾了《儿童权利公约》和/或《残疾人权利公约》缔约国的共同义务,即采取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多重和交叉歧视。这些措施可以是立法、教育、行政、文化、政治等方面的,也可以是卫生、社会服务、教育和司法等领域的。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对残疾儿童的歧视使他们在家庭、精神健康、教育或儿童保育机构等所有环境中更容易遭受暴力,包括体罚、忽视和虐待。

因此,委员会呼吁各缔约国紧急采取全面战略,消除暴力侵害残疾儿童行为。这些战略应包括预防措施,包括提高社会认识、教育父母、培训专业人员、教育残疾儿童了解其权利和如何行使这些权利。

 

委員會向締約國提出的建議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於2012年9月開始審查締約國執行《殘疾人權利公約》的情況。截至2018年11月,委員會已向多個國家提出了20項建議/意見。

委員會向各國提出的關於體罰兒童的建議將在會議期間通過此處提供(僅限英文版)。它們也包含在 獨立國報告中。

 

《殘疾人權利公約》下的來文/問詢

本《公約》的任擇議定書規定了來文和問詢程序,截至2018年11月已獲92個國家批准。目前尚未有關於體罰的案件向委員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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