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ICESCR)

批准ICESCR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批准,169國同意加入(2018年11月)。

 

相關條文

第10條:「(1) 作為自然和基本的社會團體單位,家庭同意給予有可能的最為廣泛的保護和協助,特別是對於組建家庭,同時照顧和教育未自立兒童方面…… (3) 實施特殊保護和協助的措施,不得因父母監護和其他條件原因歧視對待兒童和年幼者……」

第13條:「(1)現行盟約締結國承認所有人受教育的權利。他們同意,教育應引導人格尊嚴的全面發展,應強化對人權和基本權利的尊重……」

概論獲得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的採納

在關於「 教育權利(盟約第13條)」的第13條概論中,委員會強調了學校紀律。關注孩童權利委員會對CRC的解釋,關注人權委員會對ICCPR的解釋,委員會表明,「 體罰與鑲嵌在國際人權宣言和兩盟約序言中的個體尊嚴基本指引原則不一致」(段落 41)。

 

委員會向締約國提出的建議

就締結國實行ICESCR做審核時,委員會始終提及學校紀律問題和建議禁令。委員會加強建議在一切環境中實行禁令,包括在家中。直至2018年11月,委員會就體罰對27個締結國做出了31次觀察/建議。

委員會向各國提出的關於兒童體罰的建議摘錄可在此處查閱(僅提供英文版)。建議也包括在 國家獨立報告中。

 

關於ICESCR的通訊/查詢

根據ICESCR任擇議定書,可聯繫委員會,舉報違約締結國侵犯個人或群體權利,包括兒童。也可報料至委員會,舉報締結國違反盟約嚴重系統的侵權行為,以便委員會問責。

任擇議定書在2013年5月生效,獲得24國批准(2018年11月)。有關體罰,尚未有通訊或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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